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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新设及分期首次出资 |
分期非首次出资 |
增 资 |
减 资 |
专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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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目的 |
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入资、成立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会等 |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章程规定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
变更实收资本、变更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变更公司类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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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单位 |
所有单位 |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
所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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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范围 |
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 |
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 |
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 |
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
视验资目的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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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
货币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法定公积金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债转股等 |
返还财产、弥补亏损、承担债务等 |
视验资目的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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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招标单位、股东等 |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招标单位、股东等 |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招标单位、股东等 |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招标单位、股东等 |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招标单位、股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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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用途 |
前置许可审批、申请工商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行业资质、银行结汇等 |
变更工商登记、换发执照、换发出资证明书、银行结汇等 |
变更工商登记、换发出资证明书、办理行业资质、银行结汇等 |
变更工商登记、换发出资证明书、银行结汇等 |
变更工商登记、换发出资证明书、办理行业资质、银行结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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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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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上述列表中没有你想要了解的验资项目,或者您对验资业务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即时与我们的工作人员咨询。咨询电话:0755-86255490 电子邮箱:kanpens@foxmail.com来电必复。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附:
公司设立资本验证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贸工局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外汇登记证及资本金项目核准件、IC卡(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码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进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8. 合资或合作应提供合资或合作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 如固定资产出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银行汇款中投资者中英文名称应与章程中的投资者名称一致,且不得代投。
说明:上述复印件加盖公章。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A、验资约定书;B、投资者声明书:C、银行询证函;D、外汇局询证函,须由公司及股东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