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KANPENS 添加到收藏夹
 
首 页 公司介绍 最新消息 服务收费 常见问题 法规解读 培 训 最新招聘 建议投诉 联系我们
会计
代理记帐服务
单项会计服务
会计人员委派
财务软件租赁
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
经费支出明细表审计
企业所得税审核
内部控制审核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结]算审核
验资
新设及分期首次出资
分期非首次出资
增 资
减 资
税务
代理
内资企业
外资(合资合作)企业
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
咨询
  最新消息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
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
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
关于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
  常见问题
配制酒如何适用消费税税率?
丢失发票如何处罚?
企业季度盈利,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能否弥..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
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管理升级改..
国税、地税合作"一举三得"--深..
  法规解读
房产税内外统一,外企该如何缴税
解读: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人民银行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
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共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纳税..
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
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2-15


2011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方式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使用发票的取消储蓄扣税,当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暂停当月的储蓄扣税。取消或暂停储蓄扣税后,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自放弃免税申请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应自行领购、开具发票。

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

实行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由受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二)除特定企业外,税务机关停止供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电脑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使用手机开具(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过深圳国税网站“自助打印服务”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特定企业是指从事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产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四、关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税务机关可以同时委托其代开普通发票。受托单位必须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并实时上传开票数据,否则不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受托单位不得因代征税款或代开发票向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及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一)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零散税收纳税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先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

1.只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纯地税户),持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3.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零散税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按次(日)”起征点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3〕214号)、《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相关链接』
 
 

Copyright 2005-2010© 鲲鹏志财务机构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59号兴鑫源商务大厦412-413室
南山分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中二道35号(缘来居大厦)15D
电话:86-755- 2963 0399 / 2963 0575 / 2793 0960 网站建设:羽宣网络 粤ICP备09030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