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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1月(税款属期)的纳税申报前,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0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的免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税项目为无固定期限备案。即纳税人一次备案登记成功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二、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全部销售免税货物,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减免税的当月起取消储蓄扣税方式,纳税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或国税网站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兼营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免税的当月起,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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