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KANPENS 添加到收藏夹
 
首 页 公司介绍 最新消息 服务收费 常见问题 法规解读 培 训 最新招聘 建议投诉 联系我们
会计
代理记帐服务
单项会计服务
会计人员委派
财务软件租赁
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
经费支出明细表审计
企业所得税审核
内部控制审核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结]算审核
验资
新设及分期首次出资
分期非首次出资
增 资
减 资
税务
代理
内资企业
外资(合资合作)企业
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
咨询
  最新消息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离线申报操作手册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衔接..
退休人员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
关于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问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管理升级改..
国税、地税合作"一举三得"--深..
深圳国税注重部门协作 齐抓共管出口退(免..
今年9月份深圳组织征收车购税47527万元 比..
深圳市办理出口退税首次突破 500亿元 超过..
加油站生产经营用车所耗用汽油如何进行税..
低于进货价销售库存商品属于非正常损失吗..
  法规解读
房产税内外统一,外企该如何缴税
解读: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人民银行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
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共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纳税..
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
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

    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制定《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并统一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评测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纳税人选择使用。《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及评测相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纳税(费)申报软件开发与服务,加强对软件开发与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开发服务商)的监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特制定《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第二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分为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和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是指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基本要求的纳税申报软件。
  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是指市场上开发服务商根据相关规定开发的,纳税人自愿选用并享有配套服务的纳税申报软件。
  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是指纳税人自行研发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软件。
  第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修订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业务标准(以下简称业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业务标准之外税(费)申报,由省税务机关依据业务标准增补相应的内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和维护,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和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由开发服务商和自行开发纳税人自行组织开发和维护。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开发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约束和监督。  
  第二章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开发服务商进行评测及监管。开发服务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 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三) 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 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第七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由国家税务总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联合第三方测评机构实施。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发布评测公告,开发服务商根据公告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测申请。
  第九条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使用,选定后由省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通过评测的软件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选用。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对在用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进行抽检。   
  第三章 服务与权益保障  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选用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应当与开发服务商签订合同。开发服务商应当免费提供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并提供按年和按次两种收费服务项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公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发服务商收费标准,应当随着推广规模的逐步扩大而逐年降低。
  第十三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其配套服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咨询、软件升级维护、现场技术支持等。
  第四章 数据传输质量与保密  
  第十四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认证措施,解决网上纳税申报的身份识别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服务商应保障其软件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传输纳税申报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开发服务商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证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安全,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电子数据有任何泄密行为。  
  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  
  第十七条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督促选定的开发服务商进行软件升级,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由开发服务商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业务标准及时升级,并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第十九条 自行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业务标准及时升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标准和补充说明,及时进行申报软件修改升级,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或经抽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的;
  (三)纳税人投诉反映强烈,经核查属实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纳税人满意度达不到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其退出网上纳税申报技术服务市场,并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经评测不合格,一个月内修改后再次评测仍不合格的;
  (二)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向第三方泄露经核查属实的;
  (三) 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Copyright 2005-2010© 鲲鹏志财务机构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59号兴鑫源商务大厦412-413室
南山分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中二道35号(缘来居大厦)15D
电话:86-755- 2963 0399 / 2963 0575 / 2793 0960 网站建设:羽宣网络 粤ICP备09030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