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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符合作废条件的,如何进行作废处理?

『问题』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符合作废条件的,如何进行作废处理?
『类别』发票类
『日期』2011-10-27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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